|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 |
| 关闭 | 2008-12-22 |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中心特编制《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中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本中心的网站(网址: www.ycgjj.com )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本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中心将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本中心主动公开的信息共分5个大类,包含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等内容。具体见本中心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中心的公开信息按“类别- -年度- -生成时间” 的体系编排;每条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3.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本中心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中心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 www.ycgjj.com ,咨询邮箱为 y yczr@163.com ;本中心设立的公共查阅室位于档案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 88150156 ;传真号码: 8836801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中心已公开的信息:①广播、 电视、报刊等媒体;②会议、文 件、便民手册等;④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中心指定综合处在正常工作日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迎宾南路26号;邮编:224001,联系电话:88150156;传真号码: 88368016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本中心综合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盐城”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yancheng.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在“中国·盐城”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中心邮箱(mailto:)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 申请人对所需的描述的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本中心《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中心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中心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中心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或指引信息公开权利;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受理本中心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申请人更改、补充,应当在登记回执中说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中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本中心受理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本中心当场答复( 当场不能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办理缴费等手续→申请人当场签收。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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